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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物业管理规定今施行
来源:日照保安 作者:日照保安公司 发布:2020/6/17 点击:291
1 监督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
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,行政主管部门、街道、居委会对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的组建和运作都负有相应的监督指导责任,但在实际操作中,由于人力不足、业务不熟、规定不明等原因,相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作的指导、服务和监管工作仍然存在“缺位”的现象。
2 业主自我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
业主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一方面存在着主动参与自我管理的意识不强、制度运行不畅的问题,决策难、执行难现象仍然较为突出,围绕筹备组的组建、业主委员会人选产生、权力行使等方面的纠纷增多,投诉不断;另一方面,部分业主过于关注自身权利、义务意识相对淡薄的问题也较为突出,不遵守管理规约、违法搭建、拖欠物业服务费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,由此引发的相邻纠纷成为业主投诉的又一热点。
3 物业服务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
物业服务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,物业从业人员大多为下岗人员和外来劳务人员,整个行业仍存在人员素质不高、服务水平不高、服务不到位等问题。同时,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缺乏竞争意识,服务意识不够,致使业主投诉不断,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不少。
4 市民群众反映的热点、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
在住宅小区中,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、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、物业服务费欠缴多、物业保修责任落实难等问题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问题,亟待解决。
东方网4月1日消息:据《东方早报》报道,“街道、乡镇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,房屋发生紧急情况和危险时无需召开业主大会即可强制维修。”新修订的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今天起正式施行,新《规定》根据本市物业管理的现状,对相关难点和热点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。
在昨日召开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大会上,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对新《规定》进行了解读。
【理顺管理体制、完善业主自管】
把好业委会“人选关”
“原《规定》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均由业主组成,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成缺乏代表性,行政指导监督无从切入。”刘海生说,由于业主委员会的人选缺乏标准,人员素质不太理想,日常运作也不规范。为此,新《规定》在筹备组成员中,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、房管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代表,居(村)民委员会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,加强了政府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指导监督,有效帮助业主把好业委会“人选关”。
针对当前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不正常和不规范的现象,新《规定》明确,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,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。
《规定》进一步明晰了房管部门、区县政府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、居(村)民委员会等各部门的监管职责,要求区县政府、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,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,指导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作,将物业管理真正纳入社区管理的范畴。
限制业委会过渡期权力
在实践中,不少业主委员会在期限届满前,经常出现突击使用维修资金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、换届选举后原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又不愿或拖延移交资料物品等情况,严重影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对此,新《规定》明确,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后,业主委员会应将其保管的资料、印章等物品移交到房管办事处。同时,还对换届改选期间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作了限制:除了维持日常工作所需的职责外,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、解聘物业服务企业、物业维修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。
由于《物权法》明确,除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外,业主也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。为此,新《规定》规定了自行管理的条件、方式和内容。考虑到特定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直接涉及居民人身财产安全,明确电梯、消防、技防等涉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,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养护。
【强化物业行业监管】
物业服务收费将调整
“由于历史原因,‘同一小区、同等服务、不同收费’的矛盾突出。”刘海生坦言,随着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攀升,售后公房、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也面临着调整的现实必要。
为此,新《规定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、公开、质价相符的原则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,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,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同一价格标准。这一规定的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。
物业经理须通过考核
针对目前行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退出机制尚未建立,地方性执业经理人(物业服务项目经理)管理措施有待更新和调整的问题,新《规定》明确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,不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,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;物业服务项目经理须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。
刘海生透露,本市将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,改变物业行业只出不进、资质等级只升不降的被动局面。根据建设部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,细化部分条件的具体内容,统一审批标准,提高准入门槛;依托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,完善动态监管机制。同时,建立日常专项检查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检查制度,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。
建全市统一招投标平台
由于物业服务招投标项目以邀请招标居多,过程及结果易被人为控制,服务承诺和实际服务相脱离,没有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态势。为此,新《规定》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,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。
刘海生表示,针对物业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陪标、串标以及业委会操纵物业服务企业选聘、优胜劣汰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等现实问题,市房管局将建立全市统一透明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。
【完善物业的使用和维护】
物业维修保证金专款专用
在房屋安全使用方面,新《规定》明确,要推行多项新制度。
“在物业保修期内,发生外墙渗漏水、管线破损等质量问题时,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保修责任。但实践中,由于建设单位多为项目公司,项目结束后公司即注销,保修责任事实上难以落实。”刘海生表示,为解决这一矛盾,新《规定》明确,要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,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。
新《规定》明确,对于未建立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不足的,应当采取分期缴纳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予以补交或再次筹集。同时,通过设定房产转让和抵押限制,以督促业主履行维修资金的缴纳义务。
新《规定》还明确了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程序。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前提下,对于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,设定规划、房管局提的审批程序和分工。
遇紧急情况可强制维修
刘海生坦言,本市房屋安全使用中缺乏房屋安全检测的相关规定,房屋出现危险情形难以认定;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,责任人不及时履行责任致使危险不能及时排除;部分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表决难以通过致使物业维修无法实施。
为此,新《规定》明确,发生电梯水泵故障、消防设施损坏、屋顶或外墙渗漏、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,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,并规定了物业的紧急维修和强制维修的范围和操作程序。
【后续配套措施】
若干配套政策将出-台
刘海生还透露,新《规定》实施后,市房管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,尽快制定出-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,推进《规定》的全面贯彻实施。目前,若干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已按预定计划予以落实。
此外,为避免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衔接断层,市房管局近期将重点对业主大会组建和日常运作规则、业委会成员选举办法、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、业委会不正常运作的救济措施等具体操作规范予以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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